摘要: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,被医疗人如果恢复理性能力,不再对公共安全形成现实威胁,有权通过强制医疗的解除重返社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对强制医疗的解除规定了人身危险性条件,可从法律解释、证据证明与司法审查三个维度对其进行研究。在法律解释方面,应当从事实与规范两个方面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合理解释。其中,人身危险性的规范维度,涉及法院对被医疗人被解除保安处分、重返社会的适宜性和合理性的判断。在实践中,对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基础的证明存在较大问题。为此,应当采用多元化的证明方法,规定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责任,设置"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"的证明标准。另外,现行强制医疗解除的审理程序存在形式化、书面化及职权化等问题,应当推动该程序的诉讼化转型,使法院可以对人身危险性条件进行实质性、亲历性与对抗性审查。